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术瑞,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临邑县商贸城长安汽车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临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仕政,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东东,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临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3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桂青、刘珍珍(实习律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术瑞、周东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传亮、书记员徐保东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封术瑞驾驶鲁N×××××号(查处时悬挂号牌为鲁N×××××号)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由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智慧树幼儿园出发,载该园学生回家,行至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好又多超市门口以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定载客数为9人,实际载有幼儿园学生28名,其他乘客1名,老师1名,驾驶员1名,共31人。另查明,被告人周东东系该鲁N×××××号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车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周东东于2017年5月18日16时许电话通知到案。
再查明,被告人封术瑞于2017年5月17日被民警查获,并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本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封术瑞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封术瑞、周东东分别交纳罚款12000元、9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其辩护人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封术瑞驾驶鲁N×××××(真实车号为:鲁N×××××),其严重超员,在临盘街道办事处好又多超市以北被临盘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当日下午进行第一次询问。5月17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经电话通知后,封术瑞到事故科接受调查。车主周东东于2017年5月18日16时许电话通知到案。
(2)受案登记表(临公(交)受案字[2017]10019号)证明,案件的受案、立案情况。
(3)临邑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11160证明,被告人封术瑞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检测结果呈阴性。
(4)临邑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11168证明,被告人周东东的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5)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2017年5月17日对封术瑞驾驶的中型客车鲁N×××××予以扣留。
(6)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封术瑞的C1机动车驾驶证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扣押。
(7)被告人周东东伪造行驶证复印件、鲁N×××××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鲁N×××××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周东东伪造鲁N×××××机动车行驶证;鲁N×××××机动车所有人是孙兆华。鲁N×××××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周东东,鲁N×××××机动车是灰色江淮中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车。结合被告人周东东供述此车系被告人封术瑞驾驶的校车。
(8)被告人封术瑞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封术瑞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封术瑞持C1驾驶证。
(9)被告人周东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周东东的身份信息。
(10)证人门开拓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门开拓的身份信息。
(11)证人马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马某的身份信息。
(12)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封家村村民委员会、陈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两被告人平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良好。
(13)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两张证明,两名被告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交纳公安交通安全违法罚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门开拓的证言证明,周东东是其妹夫,封术瑞和其是朋友关系,幼儿园是周东东开的。其叫封术瑞驾驶悬挂车牌鲁N×××××中型普通客车运送幼儿园学生,对伪造鲁N×××××车牌、行驶证、保险标志、年检标志的事情不知情。
(2)证人门娜娜的证言证明,其和周东东是夫妻关系。其和门开拓是亲兄妹关系。临邑县交警大队查处的鲁N×××××中型普通客车车主是周东东,不知道这辆中型普通客车的车牌、行驶证、保险标志、年检标志是伪造的,也不知道真实号牌是多少,也不知道有没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7日交警查处鲁N×××××中型普通客车时,其孩子在这辆中型普通客车上。其孩子很少坐该车,乘坐这辆车辆是免费的。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周东东的供述证明,临盘智慧树幼儿园是其开办的,没有资质手续。2017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从智慧树幼儿园接送幼儿学生的江淮中型普通客车车主是其,这辆江淮瑞风中型普通客车查处时所悬挂的车号为鲁N×××××,真实牌照是鲁N×××××。假牌子鲁N×××××、年检标志和保险标志、环保标志和行车证都是通过网上做的。这辆江淮瑞风中型普通客车漏审了,没交保险,平时接送学生是其、门开拓两个人开,两人都没有空再找别人帮忙。对这一次超员其知情。
(2)被告人封术瑞的供述证明,2017年5月17日其驾驶江淮瑞风中型普通客车沿临盘市场东边的南北公路行驶,行驶到临盘田口第一涮门口,两辆警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车上大体坐了二十多个孩子。其持有C1驾驶证,2015年考取的。其驾驶江淮瑞风中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是周东东,这辆车的车主周东东没有说过这辆车的号牌、年检标志、保险标志、喷砂都是伪造的。每次接送学生少的十来个,这次被查获是最多的一次。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查获现场视频光盘证明,2017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封术瑞驾驶持鲁N×××××号(查处时悬挂鲁N×××××号)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由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智慧树幼儿园出发,载该园学生准备送往临盘街道办事处十八户村、赵家村、陈家寨村等地,行至临盘街道办事处好又多超市门口以北处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盘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查处时,该车幼儿园学生28名,老师2名,司机1名,共31人。
5.补充证据
(1)被告人周东东的供述证明,其是智慧树幼儿园的负责人,智慧树幼儿园在教育局没有备案登记,幼儿园的地址是临盘街道办事处为民路龙腾华府售楼处南100米左右。是其叫门开拓联系封术瑞帮忙接送学生,安排李某2跟车照看学生,车上另一个跟车的是封术瑞的朋友,不是幼儿园的老师。
(2)证人门娜娜的证言证明,其给其对象周东东帮忙,智慧树幼儿园是周东东开办的,查获车号鲁N×××××的车辆所有人是周东东,智慧树幼儿园的地址是临盘街道办事处为民路龙腾华府售楼处南边。其有时去周东东办的幼儿园帮忙,其在幼儿园没有职务,被查获超员车辆时其不在车上。
(3)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邑大队扣留车辆、证件退还凭证(临公(交)行发字(2017)第106号)证明,中型普通客车鲁N×××××于2017年6月28日退还给周东东。
(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提供的鲁N×××××业务流水信息查询结果单、业务查询单证明,江淮鲁N×××××已于2017年11月1日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由周东东转移登记为赵兴哲。
(5)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鲁N×××××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信息查询单证明,江淮鲁N×××××机动车所有人赵兴哲,非营运、核定载客9人。
(6)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提供的,2017年12月6日的临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表、被告人周东东提供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周东东是临盘智慧树幼儿园的实际负责人。
(7)证人门开拓的证言证明,其根据周东东的安排叫封术瑞接送学生。
(8)证人李某1、李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某1、李某2的身份信息。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7日查获车号为鲁N×××××(真实牌照鲁N×××××)当时其坐在车的副驾驶上与驾驶室中间位置,其只是跟车玩,和临盘智慧树幼儿园没有关系。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7日查获鲁N×××××(真实牌照鲁N×××××)这辆车时,证人李某2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被告人周东东安排其跟车照看学生,当时车上还有司机和一个女的(坐在驾驶员和副驾驶中间位置)。
(1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公物鉴毒字[2017]720号)证明,送检的周东东毛发(编号:2017001954)和周东东尿液(编号:2017001957)中均未检出吗啡成分。
(12)李某2辨认出12张男性照片中8号照片上的人(封术瑞为车号鲁N×××××驾驶人;12张女性照片中11号照片的人(李某1)为车号鲁N×××××随车人。
(13)李某1在监护人李秀清的陪同下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李某2就是智慧树幼儿园的随车老师。
(14)封术瑞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李某2就是智慧树幼儿园的随车老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被告人封术瑞、周东东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两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交纳罚金、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术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周东东作为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封术瑞、周东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封术瑞、周东东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山东省临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封术瑞、周东东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环境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二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术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东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樊晓光
审判员 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 刘纯芬
书记员: 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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