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俞建南粮油经营部,经营者俞建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
被告:如皋香佳米厂,经营者曹建,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俞建南粮油经营部、如皋香佳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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