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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佩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佩君,女,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佩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平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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