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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洪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美玉,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美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妍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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