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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勇,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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