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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丽君,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丽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许丽君达成和解且和解款项已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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