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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玉梅,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玉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钟玉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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