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凯涛,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凯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