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凯涛,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凯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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