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彭,男,199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志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顺芳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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