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友锐,男,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友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5元,减半收取计130.23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晓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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