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毛林艳,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超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经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商建刚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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