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宏波,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赵宏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小米公司因寻梦公司已将被控侵权产品下架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6月6日,小米公司以与赵宏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瑞强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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