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XXX号XXX号楼207单位之八。
法定代表人:侯鸿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梦明,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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