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路XXX号XXX号楼207单位之八。
  法定代表人:侯鸿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梦明,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王  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