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东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熠琪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顺林。
被告:夏颖。
被告:卫洁。
原告尚东庆与被告上海熠琪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夏颖、卫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尚东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东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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