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惠霞,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尚惠霞与被上诉人黄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17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尚惠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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