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尚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绥丹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尚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尚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尚某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绥公(司)鉴(痕检)字[2019]092号、锦中心医司鉴[2019]法医临血醇检字154号;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被撞车辆驾驶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得到了被撞车辆驾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