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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3018,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园小区***8单元**号,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0点4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晋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市**区**路由西向东下坡行驶至**窑矿大门东路段处,采取制动时因制动失效,车辆继续向前行驶时将同方向前方杨某某驾驶的晋B*****号**牌小型面包车,刘某某驾驶的京P*****号**牌小型轿车碰撞,碰撞后尚某某驾驶晋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超越同方向前方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晋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驶向道路南侧将防护栏、电杆、树木等设施碰撞至车辆停止。被害人孟某某因操作不当驾驶晋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也驶入道路南侧,将晋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碰撞,树木被撞断裂后砸在周某某头西尾东停放的晋B*****号**牌小型轿车上,造成孟某某、刘某某、尚某某受伤,五车辆及防护栏、电杆、树木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孟某某送同煤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第1402031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尚某某在犯罪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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