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尚某某在自家院内地上种植罂粟,2019年2月21日该空地上长出幼苗后被群众匿名举报至伊川县公安局,伊川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在该空地上查获被告人尚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1070棵。经鉴定,该幼苗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于罂粟,系毒品原植物。被告人尚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1份;3.证人证言:证人孙永粉、孙铁安的证言;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晓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