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联花苑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洪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宁、黄鹏,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海联花苑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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