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正,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在确定的诉讼费预交期内,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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