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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福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蘋,女,1953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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