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章福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蘋,女,1953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物博(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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