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雅珍,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晓燕,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湧杰,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管丽娟,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尚子煜,女,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丽娟(母女关系),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尚路珍,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尚子系,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尚湧民,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子系(父子关系),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尚雅珍、王晓燕诉被告尚湧杰、管丽娟、尚子煜、尚路珍、尚子系、尚湧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 倩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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