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丽君,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超,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尤丽君与被告卓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尤丽君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丽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尤丽君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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