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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之刚与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尤之刚,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欣,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尤之刚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尤之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一,被告王欣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王欣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因被告王欣未缴费,鉴定部门将案卷退回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尤之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之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欣归还欠款217,029元;2.王欣按月利率0.8%的标准支付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王欣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王欣多次向尤之刚借款。2018年10月29日,尤之刚向王欣出借现金11万元,王欣出具借条。2019年3月29日尤之刚向王欣出借现金6,800元,王欣出具借条。2019年4月8日,双方签署对账单,明确王欣尚欠尤之刚借款总额210,229元,包含现金借款11万元,借款利息为每月1,440元。2019年4月9日,双方签署实收还款证明,对欠款数额进一步确认。2019年4月10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约定王欣认可尚欠尤之刚借款总额217,029元。同日,双方签署协议书,作为对欠款金额的最终确认。因王欣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欣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5月20日前还款10,000元,2019年6月25日前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至今王欣未偿还欠款,尤之刚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王欣辩称,陆续向尤之刚借款10次,每次借款金额不等,最高3万元,借款总额十几万元。借款用于本人公司经营周转。已陆续归还7、8次,从几千元到两万元不等,合计还款也有十几万元。经本人估算,尚欠尤之刚借款本金5.8万元,同意归还借款本金5.8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的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9日,王欣向尤之刚出具借条:“今有王欣借尤之刚两张信用卡消费,卡号分别为1.中国银行XXXXXXXXXXXXXXXXX.宁波银行XXXXXXXXXXXXXXXX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王欣承担还清,最后还清日期为2018年11月31日,并归还尤之刚利益按银行计息(共计二万八仟元整)。”
  2018年10月29日,王欣向尤之刚出具借条:“今有王欣已经收到尤之刚现金借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借期(2018.08.24-2018.11.08)。如未按期归还按月息1%计算,按银行计息法计算。”
  2018年12月12日,王欣向尤之刚出具还款决定:“王欣决定2018年开始每月15日前归还尤之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直到还清全部欠款为止。”
  2019年3月29日,王欣向尤之刚出具借条:“王欣已经收到尤之刚现金借款陆仟捌佰元(¥6,800),约定于2019年4月8日前归还。如违约按1%银行利息计息。”
  2019年4月9日,借款方王欣与出借方尤之刚签订对账单:“双方共同认可下列金额无误,账务清楚,完全正确。借款总额:362,060借款方已确认收到已还借款总额:151,831出借方已确认收到还剩借款总额:210,229对账有效期:截止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前,双方已结清全部以前的往来财务,彼此无任何债务债权关系。)备注:1.固定月息1,440每月15日结息(18万*0.8%,按银行计息法计算)双方均认可”王欣在该对账单下方手写备注:“借款总额210,229包含现金借款11万圆整。”同日,双方签订实收还款证明:“出借方尤之刚截止到2019年4月8日,共收到借款方王欣还款共计:151,831(还款金额=还款本金+固定月息)特此申明,全部属于并用于王欣还款。王欣还剩未还借款:210,229.双方无异议,并完全认可,签字生效,一式二份。”
  2019年4月10日,借款方王欣与出借方尤之刚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借款方认可总借款金额:217,029还款金额=还款本金+固定月息(1,440)1.2019年4月12日前还款3万。2.2019年4月18日前全部一次性还清余款187,029+利息1,440=188,469。3.固定月息每月15日为利息结算日。4.如按时还清借款,出借方免除借款方,以前欠款利息3万,如违约则不免除。5.如违约未能按时还款,则由借款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除每月固定月息外,加收赔偿每月违约利息,按21万*1%银行利息计算法计算。每月利息:1,440+210,000*1%=3,540元。6.如违约未能按时还款,借款方自愿承担出借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调解费、律师费、法务咨询费等。”
  2019年4月10日,借款方王欣与出借方尤之刚签订协议书:“为了避免双方无休止的商讨彼此欠款,还款金额,经双方认真慎重商谈后,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截止2019年4月10日,借款方王欣已经收到尤之刚借款210,229(内含现金借款11万,并附有现金借条)+新增现金借款6,800(现金借条)(未按时还款),合计:217,029元未还(内含现金借款116,800)。…2.截止2019年4月10日,出借方尤之刚已经收到王欣还款金额151,831。还款金额=还款本金+还款利息。3.为了慎重公平,确保正确无误,确保双方债权债务利益,双方签字认可后,且三日之后,本协议才生效,即2019年4月13日后生效。”
  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协议、对账单、实收还款证明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尤之刚提供王欣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多次签订的还款协议及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对债权债务多次确认并最终予以结算的事实,尤之刚就双方借贷事实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王欣认可双方确实存在借款事实,且通过现金交付,还款亦通过现金方式,但表示根据其记忆,借款本金尚余5.8万元,但对此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与其多次签订的还款协议结算内容不符,王欣相关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尤之刚关于借款本金的诉请,具有合同依据,且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对账单及还款协议均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0.8%标准计算,尤之刚主张18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具有合同依据,且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王欣逾期未还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尤之刚主张违约金2万元,具有合同依据,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王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尤之刚借款本金217,029元;
  二、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尤之刚借款利息,按每月1,440元计算,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尤之刚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0元,由王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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