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妹凤,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竹影,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尤妹凤与被告史竹影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尤妹凤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竹影名下价值82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许德斌提供其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妹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史竹影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德斌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4,620元,已由申请人尤妹凤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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