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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玉楼与尤永春、董艳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尤玉楼,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永春,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华漕镇建设村杨更浪7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董艳艳,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华漕镇建设村杨更浪7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尤博文,男,200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华漕镇建设村杨更浪7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尤永春(系尤博文父亲暨本案被告)。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维嘉,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尤玉楼与被告尤永春、被告董艳艳、被告尤博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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