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立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道光。
被告:袁志坚。
被告:陈红。
原告尤立坤与被告刘道光、袁志坚、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立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尤立坤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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