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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赵某某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尹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芳,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芳,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沪0113财保150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上海银行股票(证券代码XXXXXX)132,860股;同时查封权利人尹某、余幸晓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并已实施了相关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鉴于本院已受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某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且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增加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上海银行股票(证券代码XXXXXX)53,144股以及赵某某证券账户AXXXXXXXXX名下现金股利人民币66,43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上海银行股票(证券代码XXXXXX)53,144股以及赵某某证券账户AXXXXXXXXX名下现金股利人民币66,43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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