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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宝与刘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尹德宝,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瑾,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尹德宝与被告刘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尹德宝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尹德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德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德宝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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