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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承林与蔡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尹承林,男,1946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丹华,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承林与被告蔡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承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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