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敏乾,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良秀,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朱伟君,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徐云佳,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2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尹文晋、杨敏乾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撤诉并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徐良秀、朱伟君、徐云佳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文晋、杨敏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良秀、朱伟君、徐云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露
书记员:潘峻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