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住平坝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平坝区**镇**村**组,有前科:2018年10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平坝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平坝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在蛇头(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的安排下偷渡到缅甸老街。同年4月26日,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结伙从缅甸走小路偷渡进入中国,当其四人行至中缅边境128号界桩附近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1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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