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大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贵龙,男,1995年11月0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5********,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涛),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汪贵龙、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唐某某、汪贵龙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帕萨特轿车将高杨从沂南县城安福花园门口拉至沂河湿地公园,三人在沂河湿地公园停车场附近暴力殴打高杨并将高杨强行抬上车,又驾车将高杨拉至沂南县**村附近道路上,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高杨在提前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于当晚11时许将高杨送回。经鉴定,高杨之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7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汪贵龙、唐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某、汪贵龙、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汪贵龙、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汪贵龙、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尹某某17865086686;汪贵龙1526395****;唐某某1866996****。
2、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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