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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口泉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区郊城村麦香村饭店吃饭,双方因劝酒发生口角并相互揪扯,被周围群众拉开。双方离开饭店后在本区羊坊村北岔路口的马路上,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殴打致伤。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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