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董富华,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路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治钧
书记员: 佟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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