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当涂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尹某某持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2019年12月24日晚,尹某某在其哥哥家吃晚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散装白酒,晚饭结束后,尹某某驾驶皖******红色富路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回向阳小区家中取药,当晚20时28分许,当车沿华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随机将其带至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658号血液检测报告,结果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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