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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芦淞区人,住株洲市芦淞区**村路**号**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尹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武深高速酒埠江收费站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检验其血液酒精鉴定结果为121.64mg/100ml。尹某某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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