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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0********,满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长山峪镇**村**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头道牌楼**楼**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0时10分许,驾驶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临冀H5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潘塔路天泽家园小区前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冀HFH***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相刮撞,造成上述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尹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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