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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湘潭市岳塘区变形金刚动漫城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镇**栋**单元**号。因赌博,2013年3月29日、2015年2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分别罚款500元、200元。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道**物流园(**冷链物流园内)司机之家大楼一楼12号与13号门面的**动漫城内,摆放了具有退分功能的捕鱼机2台及飞禽走兽老虎机1台供人赌博,每台机器均可供8人同时游戏。顾客用现金上分后即可开始赌博游戏,顾客下机时电游机上的分数可以按照上分的比例折合成钱数后到工作人员处兑换香烟或现金。

同月16日,刘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等人在该动漫城进行电游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三台赌博游戏机主板。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款物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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