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认为同村村民尹某甲家的老房院墙占住其宅基地。2020年7月13日9时许,尹某某把尹某甲家的院墙扒掉。11时许,二人分别去找村干部理论,相遇后发生争执谩骂,尹某甲用从地上捡起的砖头往尹某某头部砸一下,尹某某被砸后也从地上捡起砖块往尹某甲头面部、上身砸,双方均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尹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尹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彦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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