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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本村街上转着玩时,发现胡某某家中无人,遂进入院内并进入屋内,在里屋柜子里的皮包内盗走现金1300元现金。

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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