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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装卸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4月22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桂映清

书记员:危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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