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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1与尹某2、尹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尹某1,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2,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尹某3,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尹某4,女,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尹某5,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1诉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尹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尹某1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尹某1负担。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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