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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泉、尹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尹玉凤,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尹玉芬,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南山路XXX号。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尹海泉,男,193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尹华,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尹玉凤、尹玉芬与被申请人尹海泉、尹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48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尹海泉、尹华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查封了担保人嵇安猛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尹玉凤、尹玉芬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尹玉凤、尹玉芬与被申请人尹海泉、尹华共有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尹海泉、尹华均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尹玉凤、尹玉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海泉、尹华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嵇安猛名下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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