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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