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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秀梅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尹秀梅,女,1973年****日出生,湖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7日以被告人尹秀梅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易武边境检查站接群众举报,在勐海至景洪老路曼囡**村口开展公开查缉。9时30分许,被告人尹秀梅乘云K*****轿车行驶至查缉点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尹秀梅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476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03克。遂将被告人尹秀梅抓获。同日,易武边境检查站将案件移交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检查、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秀梅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476克、晶体3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亚萍

代理检察员: 李雅琴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尹秀梅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盘4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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