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尹雪良与宁波中友彩钢板业有限公司、昶如(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尹雪良,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友彩钢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戴增荣。
  被告:昶如(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辉。
  被告:赵成辉,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尹雪良与被告宁波中友彩钢板业有限公司、昶如(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成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雪良撤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尹雪良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雪良负担260元。
  

审判员:高颖燕

书记员:姚学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