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雪良,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友彩钢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戴增荣。
被告:昶如(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辉。
被告:赵成辉,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尹雪良与被告宁波中友彩钢板业有限公司、昶如(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成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雪良撤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尹雪良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雪良负担260元。
审判员:高颖燕
书记员:姚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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