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1,男,200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原告母亲),女,住上海市XXX路XX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2,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1与被告尹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尹1诉称,被告与原告母亲婚后生育原告。2009年9月15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离婚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尹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X村XXX号XXX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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