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尼沃动(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尼沃动(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由于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雪花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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