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局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景洪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03日,被告人局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0时44分许,当其驾驶车辆途经昆磨高速K561+300M(勐仑收费站入站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犯罪嫌疑人局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局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局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联系方式:150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光盘6张,散卷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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